全爱卫发〔2014〕1号
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于2013年12月5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2.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附件1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全国爱卫会的性质及组成
全国爱卫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全国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国务院批准。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军队、社会团体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爱卫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经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全国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全国爱卫会的基本职能
(一)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动员组织群众,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知识,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三)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卫生条件。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五)开展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全国爱卫会的工作方法
(一)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任务,每年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鼓励表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坚持科学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和标准,推广适宜技术。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效果评价,加强工作督导。不断拓宽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五)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
四、全国爱卫会的工作机构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国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全国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印发简报,承办会议。
五、全国爱卫会的会议制度
(一)全体委员会议。每年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
(三)联络员会议。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主任不定期组织召开。
附件2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分别作好以下工作:
卫生计生委:拟订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爱国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和健康城市建设。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防制。组织实施全国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农村改厕,协调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协助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发展改革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城乡的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指导各地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的市容环境治理,拟订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发展战略和规章并指导实施,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国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拟订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国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生产和供应的质量监督,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村庄整治。
农业部: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的废弃物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推广有机肥和化肥结合使用,维护生态平衡。组织协调农药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农药登记工作。与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血吸虫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的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宣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中华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规划,常抓不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中央办公厅:由中直管理局代表中央办公厅履行职责,负责中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和协调指导,制定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中直机关实际,开展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卫生防疫、健康教育和健康创建等工作,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估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
教育部: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生活和卫生设施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公安部:积极参与支持爱国卫生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
民政部: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支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政策,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性行业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财政部:研究拟订促进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并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旅游局:做好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机场、港口、车站、星级饭店、A级景区、景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当地政府,按照有关国家管理规定搞好铁路沿线和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工商总局: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水利部: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计生部门预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
商务部:在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等工作中,加强有关标准体系建设,体现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各类商品现货市场及商贸服务场所的卫生工作。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华社、人民日报社:加大力度宣传爱国卫生正面典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协助政府宣传、督促卫生法规实施。
体育总局:制定城镇全民健身基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和规划,指导基层体育部门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对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锻炼素养教育,开展运动健身知识科普活动,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督促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或指导地方监管部门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特别审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
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防病防疫、环境整治、健康创建工作。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有关制度和标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估和培训,抓好责任制的落实。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素质,保障中央国家机关高效有序运转。
中医药局: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宣传和教育,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开展除害灭病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助地方政府应用中医药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
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制订军队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部队建设实际、军事任务特点和官兵健康需求,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官兵健康素质和部队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倡议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两癌筛查,提高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体质,保障妇女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北京市政府:加强首都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创建等各项健康促进活动,做好病媒生物控制和首都无烟环境建设,增强首都市民健康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为国际国内大型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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